網站及服務使用條款

生效日期

歡迎使用互好聯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所提供之網站、數位工具與各項服務。使用本服務前,請您仔細閱讀下列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定義)

本條款所稱「本所」,係指互好聯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Harmony & Harvest)及其所屬之服務團隊、合作之會計師與專業人員。所稱「本平台」,係指本所之官方網站(hhtax.co)、線上工具、會員系統、行動應用程式及其他數位服務。

第 2 條(目的)

本條款用以規範您使用本平台及本所各項服務(含公司設立、記帳報稅、電子發票、薪資管家、雲端帳簿、免費工具及相關諮詢服務)時之權利義務、個人資料蒐集利用之告知事項及責任歸屬,以保障雙方權益並維持系統安全與穩定。

第 3 條(適用範圍)

凡透過本平台瀏覽、申請、註冊、登入、上傳資料、使用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本所服務者,均適用本條款。請您於使用前詳細閱讀;一經使用或繼續使用本平台,即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

第二章 服務使用規範

第 4 條(帳號與安全)

  1. 您應依本平台指示完成註冊,並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及驗證資料。您如授權員工或第三人使用您的帳號,對其一切操作應負連帶責任;因此衍生之資料外洩或損害,除可歸責於本所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2. 以您帳號進行之所有操作(包括上傳憑證、確認申報、授權作業等),均視為您本人之真實意思表示。
  3. 發現帳號遭冒用或有安全疑慮時,請立即通知本所;本所得採取暫停、限制等必要措施以保護系統及其他使用者。

第 5 條(資料正確性)

  1. 您應確保於本平台輸入或上傳之資料(含統一編號、公司名稱、金額、日期、交易憑證等)真實、完整、正確且合法。
  2. 因您提供之資料錯誤、遺漏或逾期,致報表、申報或其他作業發生錯誤或損失者,由您自行負責;本所僅依您提供之資料辦理,除可歸責於本所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 6 條(禁止行為)

使用本平台時,您不得有下列行為:

  • 以爬蟲、機器人、腳本或其他自動化工具大量存取或擷取本平台資料;
  • 對本平台進行逆向工程、反編譯、破解或試圖取得原始碼與系統架構;
  • 植入惡意程式、病毒或其他足以危害系統安全之程式;
  • 以不法或詐欺方式使用本平台,或提交虛偽資料;
  • 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所得立即停止或終止您的使用權,您並應賠償本所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第 7 條(智慧財產權)

  1. 本平台之網站內容、設計、介面、程式碼、系統架構、圖表格式、商標、標誌及「阿好」等角色圖像,均為本所或其授權人所有;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重製、改作、散布或以其他方式利用。
  2. 您上傳至本平台之原始資料、憑證及文件,其權利仍歸您所有;您同意本所得於提供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含系統處理、備份、申報及向主管機關報送)使用該等資料。

第 8 條(服務可用性與免責)

  1. 本所將盡合理努力維持本平台之可用性與穩定性,並定期進行維護與更新。
  2. 本所不保證本平台於任何時間均無中斷、錯誤或瑕疵;因網路、第三方服務、政府系統或其他非本所所能控制之因素所致之中斷、延遲或錯誤,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3. 本所會定期備份系統資料,惟仍建議您自行保留原始憑證與資料;因資料遺失或毀損所生之損害,除本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4. 您為使用本所服務而提供之第三方平台帳號、密碼或驗證資訊(含政府機關系統),仍由您自行負責保管與更新;本所僅於必要範圍內使用,對您未妥善保管或未及時更新所致之損害不負責任。
  5. 第三人因您使用本平台而對本所提出主張或請求時,應由您負責處理;本所因此受有損害者,您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6. 本平台提供之免費工具(如手開發票小幫手)僅供參考,實際申報與開立仍應以主管機關規定及您自行確認之結果為準。

第三章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

第 9 條(蒐集者身分)

  • 蒐集者:互好聯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本所)。
  • 聯絡方式:service@hhtax.co;電話 04-36075769。

第 10 條(蒐集目的)

本所基於下列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 辦理公司設立、記帳報稅、電子發票、薪資管理及相關財稅服務;
  • 身分驗證、帳號管理、系統登入與安全維護;
  • 與您聯繫、提供客服、通知服務變更或履行法定義務;
  • 依法令規定保存、申報或配合主管機關查詢。

第 11 條(蒐集之資料類別)

視您使用之服務項目而定,可能包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及股東資料、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銀行帳號、發票資料、交易憑證影本、工商登記資料、工商憑證資訊,及其他為提供服務所必要之資料。

第 12 條(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服務存續期間及法令所定保存期間(例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憑證及帳簿保存年限)。
  2. 地區:以中華民國境內為主;因系統營運、跨境服務或配合主管機關調查需要,得於境外處理,並依法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3. 對象:本所內部人員、委外廠商(如雲端主機、備份、系統維運、電子發票平台等合作廠商)、主管機關及法律規定之第三人。
  4. 方式:以自動化或非自動化方式蒐集、處理、利用,並於必要時傳輸、備份、申報或查詢。

第 13 條(當事人權利)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您得就您的個人資料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您可透過電子郵件或本平台聯絡方式提出申請,本所將於法定期間內(通常為 30 日內)回覆並辦理;如需延長,將通知您並說明理由。若您選擇不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可能導致本所無法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 14 條(資料安全與保存)

本所採取合理之技術與管理措施(含加密、存取控管、備份、人員教育訓練)保護個人資料,並於法定保存期間屆滿後依程序刪除或去識別化。

第 15 條(對外連結)

本平台可能提供第三方網站之連結,其內容與安全性由各該第三方負責;本所對外部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第 16 條(Cookies 與流量分析)

為改善使用體驗與分析流量,本平台使用 Cookies 及 Google Analytics 等分析工具。您可於瀏覽器設定中限制或停用相關技術,惟可能因此無法正常使用部分功能。

第四章 服務授權與電子文件效力

第 17 條(印章、憑證與帳號授權)

  1. 為辦理公司設立、記帳報稅或其他依法需用印之服務,您同意本所得依您的指示協助刻製或代辦公司章、負責人章、發票章及收據章。
  2. 您授權本所於提供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以您的名義使用印章、簽署及遞送文件,包括向政府機關、銀行、合作廠商或其他第三人申請、備查、報送或簽辦。
  3. 您授權本所於必要範圍內使用您的工商憑證,進行系統授權、子帳號建立、數位簽章與申辦作業。
  4. 於必要範圍內,您同意授權本所使用第三方平台之系統權限,或於第三方平台建立子帳號供本所使用。
  5. 依前四項授權所完成之用印、簽章、憑證操作或文件提交,均視為您本人之真實意思表示。您應確保所提供之印章、憑證及資料真實合法,不得要求本所為任何違法或侵害第三人之行為;因資料不實、用途不當或逾越授權範圍所生之爭議與損害,由您自行負責。
  6. 您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撤回前述授權;撤回前本所已依授權完成之行為仍具效力。本所亦得基於安全或法令理由,拒絕特定之用印或憑證操作。

第 18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署)

  1. 本平台產生、上傳、傳送或保存之電子文件(含 PDF、電子表單、電子合約、線上授權紀錄),其形式與內容可完整呈現並供查驗者,與紙本文件具同等效力。
  2. 您同意以本平台提供之電子簽署方式(含帳號登入、一次性驗證碼、多因子驗證、點擊確認、電子憑證或主管機關核可之數位簽章)作為意思表示、身分認證及文件簽署之有效方式。
  3. 法令或主管機關就特定文件要求紙本、實體用印或親簽者,從其規定,本所得請您以指定方式補正。
  4. 因您未妥善保管登入資料或驗證工具,致電子簽署遭誤用者,由您自行負責。

第五章 記帳服務條款(使用記帳服務時適用)

第 19 條(委任範圍)

  1. 您同意委任本所辦理公司稅務申報、帳務處理及相關諮詢(以下稱「記帳服務」)。
  2. 記帳服務之具體內容、收費及項目,依您申請時選定之方案、報價單或本平台最新公告為準;超出約定範圍之事項,費用另議。

第 20 條(委任期間與續約)

  1. 委任期間自您開始使用記帳服務之日起算一年。
  2. 期滿前一個月,任一方未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表示不續約者,自動延長一年,其後亦同。

第 21 條(雙方義務)

  1. 您應於各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截止日 10 日前,提供該期所需憑證及資料,並就相關事項配合說明;您對所提供憑證之真實性、完整性與合法性負完全責任。
  2. 本所依您提供之憑證、指示及相關法規辦理帳務與申報,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情事,將即時告知您。除另有約定外,本所不負責驗證您的資金流向。

第 22 條(費用)

  1. 記帳服務費以月費計算,付款週期、金額及年繳優惠依報價單或服務方案為準;您應於本所指定期限前,以現金、轉帳或電匯支付至本所指定帳戶。
  2. 申報方式(書面審核或查帳核實)由本所依您的營業狀況與風險與您討論後決定。
  3. 服務費得隨您的營業規模成長依約定標準調整;調整時本所將於 30 日前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本平台公告通知,您如不同意得於生效日前終止服務,未終止者視為同意。

第 23 條(電子發票整合)

  1. 選用記帳服務者,即同意授權本所下載、查詢及彙整您的電子發票進銷項資料以供申報使用。
  2. 本所將盡力確保資料完整,惟不保證全無遺漏或錯誤,您仍負最終確認之義務。

第 24 條(損害賠償)

  1. 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如延誤或未齊備提供憑證、憑證有誤),致遭主管機關處罰者,由您自行負責。
  2. 因可歸責於本所之故意或過失(如計算錯誤、漏報),致您遭處罰鍰者,本所負賠償責任,惟以本所該年度實際向您收取之記帳服務費總額為上限。

第 25 條(保密義務)

  1. 雙方對於因本委任關係所知悉之他方機密資訊(含技術、專業知識、業務資訊、客戶資料等未經公開且具財產價值之資訊),均負保密義務,僅得於履行本條款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揭露予其員工或必要關係人,並確保其負相同之保密義務。
  2. 下列情形不在保密義務範圍:已成為公開資訊者;接收方於揭露前已合法知悉者;依法院或主管機關要求揭露者。

第 26 條(終止與資料返還)

  1. 任一方欲終止記帳服務,應於終止日前 10 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他方。
  2. 您延遲給付酬金達一期、未依限提供憑證、提供不實資料,或經本所評估不適合繼續服務者,本所得通知終止委任。
  3. 服務終止後,您應於 30 日內或雙方約定期限內領回憑證、帳冊與報表;逾期未領回者,本所僅負 2 個月之保管責任。
  4. 服務終止時,您仍應結清截至終止日止之應付費用及代墊款項。

第六章 電子發票服務條款(使用電子發票服務時適用)

第 27 條(服務範圍)

您同意委任本所協助將電子發票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稱「大平台」),並提供發票開立、作廢、折讓及字軌管理等功能。

第 28 條(上傳時效與責任)

依法規,B2C 發票應於開立後 48 小時內、B2B 發票應於 7 日內上傳大平台。上傳延遲或失敗之責任依下列原則處理:

  • 因大平台維護、當機或介面更新,或因網路服務中斷等非本所所能控制之因素所致者,本所不負賠償責任,但將協助排查,並於系統恢復後自動重傳。
  • 因您的工商憑證過期或撤銷、資料錯誤、字軌用罄或設定錯誤、同時使用多家加值中心致資料覆蓋等使用者端因素所致者,由您自行負責;本所得酌收技術處理費協助排除。
  • 因本所伺服器故障或程式錯誤所致者,本所將立即修復,並協助您向稅務機關說明以減輕或免除裁罰;本所就該次事件之賠償責任,以您當年度支付本所之電子發票服務費總額為上限,且不包含營業損失或商譽損失。

第 29 條(字軌與憑證管理)

您應自行向國稅局申請電子發票字軌,並正確設定於本系統;因未及時申請新期字軌或憑證失效致無法開立發票者,本所不負責任。

第 30 條(資料保存與備份)

本服務依法保存發票紀錄至法定年限;您應定期自行下載備份,服務終止後本所得於合理寬限期後刪除相關資料。

第 31 條(系統維護)

除緊急修補外,本所將於 24 小時前以本平台公告、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通知系統維護;預告期間內之服務暫停不視為服務異常。

第七章 其他

第 32 條(通知與聯絡)

  • 本所對您之通知,得以網頁公告、電子郵件、簡訊或通訊軟體(如 LINE)為之;法律文件將以掛號寄送至您留存之聯絡地址。
  • 通知於送達時生效;您於非營業日收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送達。您變更聯絡方式而未通知本所,致通知無法送達者,視為已於寄送時送達。
  • 本所聯絡資訊:電子信箱 service@hhtax.co;聯絡地址 414 臺中市烏日區三和里三榮五路 32 號;如有變更,以本平台公告為準。
  •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修訂本條款;修訂後將於本平台公告或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通知,公告或通知後繼續使用者視為同意修訂內容。

第 33 條(權利不放棄)

本所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條款之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放棄;本所對您違約行為之棄權應以書面為之,且不構成對後續相同或其他違約行為之棄權。

第 34 條(準據法與管轄)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5 條(同意條款)

您於註冊、登入或使用本平台任何服務時,即視為同意本條款;如不同意,請勿使用本平台或相關服務。

本所為提供公司設立與財稅服務之民間機構,非政府官方網站。